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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的回避

2015年4月8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其它人员的回避】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它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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