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刑事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开庭审判程序

2013年4月21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法庭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是可以不追究责任的?
  • 2.什么样的案件是检察院不起诉的?
  • 3.报案以后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
  •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 5.迟延履行期间怎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