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审判程序中可否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法庭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的内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其科学性、客观性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辩护方有理由认为原鉴定过程存在瑕疵、鉴定方法不当、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等情况,或者有新的证据足以质疑原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有权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庭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其合理性,并作出是否同意重新鉴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刑事案件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如何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审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除非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通知出庭:法院会依法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2.强制措施: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采取拘传措施。拘传是一种强制证人到庭的措施,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证人权利。
3.缺席作证的特殊处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证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确实无法出庭,或者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作证。此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儿童、未成年人等特殊证人的保护措施,可以在不直接面对被告人的情况下通过特殊程序作证。
4.证据审查与采信:即使证人未出庭,其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经过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在认证时会更加严格,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在刑事辩护审判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法院应对此类申请予以重视并依法处理,确保每一个鉴定结论都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