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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什么?刑事审判阶段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2023年6月14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王律师,赤峰市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法院则不能受理。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具备告诉的资格是指以下三种人:


1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 、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 受强制" 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 威吓" 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 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刑法分则之规定,以下案件告诉才处理。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刑事审判阶段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审判阶段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 . . 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4个月或4.5个月:即:1、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1、庭前审查问题

  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

  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审判组织的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即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副本的时间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用传票和通知书,也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记录在卷即可。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至于辩护人是否出庭可由辩护人自行决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将辩护词在开庭前交给法院。


  法庭调查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这里所说的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应理解为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可以不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控辩双方不得就犯罪事实进行辩论等。但是应当指出,简易程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二个阶段。


  根据刑诉法第176条、第1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审判期限缩短。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审限一个半月大大缩短了,但又不能过短,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三、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Tags: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事审判阶段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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