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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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上海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2月20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一、马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至5月,马某某虚构中国银行授权其经营的某广告公司进行委托消费理财的事实,通过公司员工、客户代表介绍的方式,以高额收益为饵,诱骗被害人张某某等16名投资者与其签订投资合同,骗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示:

  2013年上海发生多起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给公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中国银行委托其销售银行消费理财产品的事实,在其经营的广告公司内与客户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场外交易。理财产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应当引起各方警惕,社会公众亦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为防范此类犯罪,谨对投资人作如下提示:

  第一,购买理财产品应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场外交易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且场外交易欺诈盛行,投资人不仅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有巨大的风险。

  第二,正规的理财产品均在金融监管部门有备案,且有较为规范的操作模式,投资人可以根据操作流程判断理财产品销售的正规与否。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其操作模式简要为:其一,由银行设计或代销理财产品,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其二,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了解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认知和承受能力,解释投资工具和运作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其三,银行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其四,银行为客户设立理财专户,客户投入理财资金后,由银行集中客户资金投向某些金融投资工具;其五,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银行向客户至少每月提供一次账单,并按季度准备有关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等材料供客户查询。

  第三,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具有一定风险,投资人应在对理财产品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再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而不应被所谓的高收益或高额利润所蒙蔽。有时,急于投资与盈利的心理,反而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二、朱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公司于2010年9月注册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某担任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运营与管理;被告人陆某某担任公司销售主管。

  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单位采用打电话、到社区授课宣传等方式推广“本无忧”投资理财产品,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并以公司的名义,与30余名投资者签订为期六个月至二年的《委托投资协议书》,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支付6%-10%的年息回报。至案发,该公司向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万余元,尚有集资款本金人民币470万余元未归还。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2万元。

  检察官提示:

  近几年来,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增强集资行为的诱惑力和欺骗性,多是采用公司企业形式,并紧跟经济热点和金融创新而不断发展变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利用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情况尤其突出。如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朱某某在实施非法集资过程中,无论是在电话推销、社会授课,亦或在与投资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时,均使用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用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和看似专业的委托投资程序来掩饰其非法集资的本质。绝大多数投资人对资产管理公司性质并不了解,将其等同于正规金融机构而盲目相信其专业水平、风险承担和偿付能力。

  对于此类假借投资咨询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社会公众需加强警惕,为防范此类犯罪行为,谨作出以下提示:

  第一,普通的投资咨询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设立时无须达到金融机构对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等严格条件,从事业务也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因此社会公众不能因为其名称中有投资、资产管理等字样,就将其等同于持有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

  第二,社会公众在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明确,金融产品或服务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批准,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内进行。社会公众投资,应当对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甄别。

  第三,社会公众对待电话推销、社区授课、熟人推荐等销售宣传方式,要谨慎对待,切勿因为承诺高息汇报而盲目购买。

  三、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分别受聘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王某某负责筹建有限合伙企业并募集资金的相关事宜,李某负责相关理财产品的营销业务。

  201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某财富投资中心等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分别对河南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王某某还负责制定了上述投资项目的募集说明书、入伙协议书样本等材料,并联系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四个项目各名出资人的本金和约定收益进行担保。

  为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1月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与张某某进行商议后,与张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张某某负责在上海为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张某某通过某银行个人客户部经理濮某某,在未经银行审批的情况下,由濮某某私自在其工作的支行办公场所,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并承诺每年11%-13%的高额固定回报。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张某某、濮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上海先后招揽107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105亿元。王某某、李某、张某某、濮某某个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123万余元、119万余元、202万余元、18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9万元。

  检察官提示:

  本案是近年来发生的颇具典型性的涉及理财产品案件,被告人不仅利用了社会公众对理财产品的投资热情,还使用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的新形式,特别是有银行工作人员涉案。银行等金融从业人员销售虚假、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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