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8时,李某在滁州市南谯区湖心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将自己的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随后不久,李某的手机再次收到两条短信,告知银行卡又被取款5000元。原来,李某离开银行后,被告人马某也到该自动取款机准备取款。当马某插入银行卡时,发现了被害人李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马某遂趁机分2次从该银行卡上共取走人民币5000元。之后李某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马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作者/吴庆锋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