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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将与情人私生子卖钱替妻子还债 获刑5年半

2017年6月10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温州男子将私生子卖钱替妻子还债

法制网讯,陈某今年34岁,温州泰顺人,汉族,高中文化。2012年,其与妻子生下一个儿子,并供述自己因为是入赘妻子家的,所以儿子跟妻子姓。陈某是做生意的,生活条件不错,光服装生意一年也有几十万元。但儿子不跟自己的姓是个缺憾。就在儿子出生的同一年,他通过QQ认识了在温务工的江西人黄女士,两人很快好上了。法庭上,陈某承认,黄女士是他的情人。2014年6月,两人的儿子出生,跟陈某姓。和黄女士的儿子出生后,陈某支付了所有的生活费。但陈某接下来的生意并不顺利。他经营火锅店、网吧、童装店都失利了,2015年股灾时又亏掉了几十万元。他借高利贷、借亲戚钱,透支信用卡,这些钱加起来有300多万元,自己几乎没有能力偿还巨额债务。陈某在公安阶段供述,自己得知妻子因为被人逼债受不了写遗书要自杀,更坚定了他要卖掉儿子的决心。他说,自己爱的是原配的妻子和儿子。去年10月15日,陈某与“阿伟”(另案处理)在QQ上约定,以4.4万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阿伟”。10月17日,陈某不顾黄女士阻拦,将儿子抱走,随后乘坐动车将儿子带至湖南娄底。其以孩子的叔叔自称,谎称受孩子母亲所托交给“阿伟”,当晚7时38分,“阿伟”通过ATM机转账支付给陈某4.4万元。

拐卖亲生儿女也是犯罪

陈某带走儿子后,黄女士立即向警方报警。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10月22日孩子获解救,警方将孩子送到妈妈身边。经查明,陈某收到卖儿子的4.4万元之后,将其中2.3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妻子用于还债,用2500元偿还信用卡卡债,另外取了部分现金自用。至案发,卡里面还剩1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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