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
2016年10月3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
1990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1990)9号函请示的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告敬永祥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其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四、被告敬永祥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以上意见供参考。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数罪并罚是怎么量刑的呢?2.起诉刑事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吗?3.刑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4.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5.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