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刑事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

2016年9月19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沪高法(1998)第26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载于本刊1998年第6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作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严重情节之一。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数罪并罚是怎么量刑的呢?
  • 2.起诉刑事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吗?
  • 3.刑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
  • 4.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
  • 5.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