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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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6年5月27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担任嫌疑人张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与检察官交换意见,获得成功辩护(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张某的决定)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要点提示]有涉嫌犯罪就会有辩护,有辩护就会有辩护律师。律师通过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也是培养和造就优秀律师的大熔炉。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的一项诉讼活动。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护、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辩护律师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案情]2012年10月,嫌疑人张某与一群穿便衣的工作人员就商铺的招牌是否交纳管理费发生言语冲突,一个稍微胖一点的工作人员首先对嫌疑人张某采取卡脖子及其他几个将其按倒在地,张某在挣扎过程中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划伤,后经鉴定:该工作人员及张某均为轻微伤,后该地公安机关对张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拘留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2012年12月17日,嫌疑人张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张某提供辩护,在办理委托过程中,张某的家属告知:公安机关可能在为张某由刑事拘留变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2年12月18日,当本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张某时得知人民检察院正在为批准逮捕张某进行提讯,本辩护律师在会见后立即与承办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交换辩护意见,并于第二日上午提交了一份书面辩护意见。[审查]公安机关申请批捕意见:嫌疑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予以批准逮捕。本辩护律师意见:一、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二、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充分听取本辩护律师的意见后,经依法审查并经讨论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决定:对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同日通知看守所对嫌疑人张某予以释放。[评析]这是本辩护律师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承办刑事辩护案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释放嫌疑人的典型案例,也是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典型案例之一。虽然本案人民检察院未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而是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但在刑事辩护司法实践中,这已是非常不错的结果,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正的进步。本案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暴力执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且对国务院推行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具有深远的意义,更是对个别地方领导持有的“地方依法很难”的思想进行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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