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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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方面

2015年11月5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明知该处所系有组织、有分工管理的卖淫场所,但仍受雇在该所各司其职,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管理、服务、接待、记帐、收银等帮助行为。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林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20000元、10000元;判处被告人赖某、兰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5000元、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间,潘某(另案处理)租用长汀县环城北路32号开办长汀县某休闲坊,休闲坊内的一、二楼设立足浴、推拿等服务,三、四楼则以“普通房”、 “贵宾房”的名义组织朱某(另案处理)等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从中非法获利。休闲坊经营期间,雇请被告人戴某、林某、王某、赖某、兰某为休闲坊员工并各司其职,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管理、服务、接待、记帐、收银等帮助行为。2011年12月10日22时许,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对某休闲坊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嫌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4名及涉嫌卖淫的女子10余名,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戴某、王某,被告人戴某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侦查工作。2011年12月11日、2012年2月1日,被告人兰某、赖某自动投案。2012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被长汀县公安局抓获。法院审理时,被告人赖某、兰某主动预缴罚金15000元、10000元。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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