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刑事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状态
文章列表

首要分子是如何界定的?

2015年10月26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首要分子的界定
首要分子应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或指挥者,组织、策划、指挥是选择性行为,三种行为可能同时具备,也可能只具备其中之一,发生在本市溧阳罗彬、乐峰、蒋国军等17人聚众斗殴一案,提起公诉时只认定罗彬一人为首要分子。审查时发现,人员的调动、安排、接应虽然均由罗彬负责,但其指使手下得力干将乐峰负责出点子,策划具体行为的实施计划,而斗殴的现场指挥,斗殴的分工、人员的分配、带领人员斗殴、指挥撤退却均由蒋国军负责。三者相互配合,统一由罗彬组织,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故在判决时认定三人均为该案的首要分子。所以说,组织、策划、指挥只要居其一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且并不是每起聚众斗殴案件只能有一个首要分子,他们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就能认定为首要分子。然而在石建钢等7人聚众斗殴案中,虽然是因为石建钢的原因引起的斗殴,但参与斗殴的所有人员都是自发的临时产生的共同犯意,无明确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只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斗殴的行为,所以本案未认定首要分子也是比较客观的,也就是说不是每起聚众斗殴案件都有首要分子,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犯罪预备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 2.认定结果加重犯应注意的问题
  • 3.怎样才算犯罪未遂?它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
  • 4.本案强奸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 5.关于未遂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