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刑事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状态
文章列表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规定

2014年8月6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规定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这一问题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1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2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3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犯罪预备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 2.认定结果加重犯应注意的问题
  • 3.怎样才算犯罪未遂?它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
  • 4.本案强奸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 5.关于未遂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