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刑事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2014年3月9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特殊地域管辖有下列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原告所在、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发现专属管辖错误时该怎么办?
  • 2.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是谁 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 3.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包含哪些内容?
  • 4.管辖权异议裁定时间要多久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 5.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范围如何划分?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