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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爆炸物 男子被起诉

2014年1月20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阳镇人蓝乐,非法储存炸药2.773kg。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蓝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蓝乐从大化县都阳镇某屯自己家中带炸药到大化县板升乡板烈村“弄王坳”覃康的民宅基地修建处,准备使用炸药实施爆破时,被大化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据蓝乐供述,其仍有部分炸药藏匿在七百弄乡弄腾村陈辉家,2012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在七百弄乡弄腾村陈辉家蓝乐暂住的房间搜查出爆炸物(炸药)。经鉴定,蓝乐被现场查获的爆炸物重量为1.963kg,在其暂住房查获的爆炸物重量为810g。经检验,蓝乐所储存的爆炸物均检出硝酸铵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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