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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67条

2013年4月14日  赤峰市刑事律师   http://www.cfxslaw.cn/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注释
  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出其不意,使财物所有人不及抗拒便夺取他人财物。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为各种财物,但不包括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证件、印章等。抢夺这些物品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抢夺罪。客观表现上,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但在抢夺过程中,行为人也往往和私用强力,在此情况下,应当注意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分。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强力指向财物本身而在抢夺过程中伤及被害人人身的,仍然是抢夺罪;如果行为人将强力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通过对被害人人身的强制取得财物的,应构成抢劫罪。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数额较大指的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转化抢劫的情况,行为人仅仅携带凶器即可,并不要求使用,否则,就直接构成抢劫罪。所谓凶器,主要指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 赤峰市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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